{{ $t('FEZ002') }} 人事室|
僱用期間:
(一)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若僱用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但如有經費預算補助,工作績效優良者得優先續僱。
(二)本案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充實行政人力計畫專款補助僱用,若於補助款不足或停止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亦無需給付資遣費,且不得改列他項經費繼續僱用。
八、報酬:以280薪點(約月薪38,948)元計酬,並按月支薪。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及勞退自付部分;工作未滿一個月時,得視實際出勤狀況,依規定按日計算)。
詳情請參閱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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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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