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魏淑卿
{{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 |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7月29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687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8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00117號函辦理。 |
二、 | 考量國內疫情及參酌其他國家之防疫調整經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自本年7 月27日起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爰修正旨揭公告規 定。 |
三、 | 集會活動超出旨揭公告所訂人數上限,主辦方需向活動所 在地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防疫計畫,跨行政 區域之集會活動,則向活動出發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報防疫計畫,依地方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疫情狀況及 風險狀況評估審核通過者,不受公告人數限制。 |
{{ $t('FEZ003') }}2021-08-12
{{ $t('FEZ014') }}2021-09-11|
{{ $t('FEZ004') }}2021-08-12|
{{ $t('FEZ005')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