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原地震速報發送原則為「當偵測地震規模5.0以上,針對縣市政府所在地預估震度達4級(臺北市3級)以上的縣市民眾」進行訊息發送。
二、自110年5月1日起,中央氣象局將「地震速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發送原則調整至全國一致,調整後標準為「當地震預警系統預估發生規模5.0以上地震,針對預估震度可能達4級以上的縣市民眾」,統一全國發送標準。
{{ $t('FEZ003')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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