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戴碧娟
{{ $t('FEZ002') }}人事室|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為避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學校負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特殊事由」是否屬實之責,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學校於審核程序中,亦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又為求審慎,各校於核准是類案件後,須報主管機關核辦,以落實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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