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楊佳芳
{{ $t('FEZ002') }}教務處|
本市修正「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公告
說明: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辦理。
二、旨案公告自109年12月28日起生效,原本府109年9月17日府交規字第10901418171號公告廢止。
三、本府舉辦「2021台灣燈會」期間,為防範民眾於燈會展區因使用遙控無人機致生他人生命、身體危險及財產損害,燈會舉辦期間於管制區範圍(本府另行發布)上空使用遙控無人機,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4第3項規定,應先向主辦單位(本府文化局)取得同意文件後,始得申請核准。
{{ $t('FEZ003') }}2020-12-16
{{ $t('FEZ014')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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